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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August 小草和羽毛有一天,耶穌和門徒走上了船,對門徒說:“我們可以渡到湖那邊去。”他們就開了船。正行的時候,耶穌睡着了。湖上忽然起了暴風,船將滿了水,甚是危險。 門徒來叫醒了他,說:“夫子!夫子!我們喪命啦!” 耶穌醒了,斥責那狂風大浪,風浪就止住,平靜了。耶穌對他們說:“你們的信心在哪裏呢?” ──《路加福音》8:22-25
枯黃瘦弱的小草,用它的身軀努力維持一個站立的姿態,只是風會來到,輕輕的就把它吹倒,你的泰然,如同這根小草那樣,那麼脆弱。真誠地面對自己,其實是一件很痛苦的事情。 媽媽頸部椎間凸出,嚴重地壓着頸部的神經線,醫生說須要馬上動手術,但到目前為止,她的焦慮和痛苦你還不曾明暸,因為在她面前,你的耐性和仁慈都消失不見,你只是說了幾句無關痛癢的鼓勵說話,實際上,她的病情究竟如何,你都沒有問清楚,更不要說她內心的聲音。 而你有點在濫用他們的寛容。如果媽媽不做現在的工作,對她的疾病將會有莫大的好處,但她害怕不做這份工作,便會失去那份醫療福利;她說,她每次取的藥物,平均要二千多元。她希望你能夠到政府工作,聽說在政府工作,父母兒女也能享受到有關的醫療福利。但到現在你都沒有積極找政府工作的心。 其實媽媽的病,你還沒有太多的放在心上;你的禱告也不用心。 雖然,看到爸爸肌肉的鬆馳、花白斑駁的頭髮時,你還會有一點傷感和慚愧。聽醫生說之前做手術插在他頸上的四根釘子的兩根已經折斷,媽媽說爸爸的手指頭最近又開始常常有麻痺的感覺;慶幸醫生說爸爸骨骼比較好,暫時沒有什麼問題。其實爸爸也不應該繼續工作了,只是你現在微薄的薪水還不能讓他們不再工作。你還沒有好好去想,為了他們,多掙點錢。 其實你可以多掙點錢的,但你真的缺乏魄力,可能你在怯懦,你有很多的害怕;又或者,你想了很多,只是都沒有做。 你有在擔懮,只是你擔懮的,更多的不是你媽媽的苦痛,你開始害怕的是,如果你媽媽有什麼不測,那麼這個家會變成怎樣?你跟弟弟都沒有關係,但媽媽有事,誰做飯給爸爸?誰照顧爸爸?誰再跟他吵吵鬧鬧?你能夠照顧好爸爸嗎?又或是在病牀上的媽媽?你願意犧牲嗎?犧牲些什麼?你想到更多的是自己。 你很自私。 其實面對現在的情況,你的泰然,只是不想自己再有更多的壓力和煩惱,但這種泰然,其實有些是漠不關心。其實面對着父母、家庭、前途和自己,你也無所適從。 你在想,什麼時候你才會變得成熟,懂得照顧父母和家庭,懂得如何應對這些問題,能夠承擔起家庭的責任?什麼時候你才會變得成熟,真的能夠面對自己?你才不會這麼固執和任性?不會有這麼多的怯懦和恐懼? 你其實還沒有長大。
黑色籠罩着大地,這是夜。 風來了,雨也姍然落下。夜遂變得更加的夜。 或是海裏的風浪。你也想吶叫、呼求,只是忽然間,你連這份力氣都沒有,或者說,你從來便沒有這份力氣。你的敬虔可能也很虛假。 其實站着真的很累、很吃力,你很想躺下。 黑色的還會更加的黑色。你忽然想變成白色的羽毛,輕盈地飄蕩、翻飛;落下,風來了,又再翻飛,悄然無息, 在這世上。 26 August 商用不動產租賃中承租人單方廢止的問題最近在工作上碰到一個案件,惹來了不少困惑。 這個案件其實很簡單,就是有一個用於商業用途的不動產租賃合同,租期為五年,但是承租人在租了一年多以後,想提前解約,并且取回簽立租約時所給出的全部按金(該按金的數額相當於一個月的租金)。在這裏存在兩個問題:一是單方終止合同,需提前多少天通知另一方立約人?另一個則是該承租人是否有權取回該筆按金? 據聞有人認為,承租人只要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出租人,即可解除租約。在該合同中并沒有寫入這樣的規定,而在澳門《民法典》中找來找去,我也找不到這樣的規定。 倒是在該法典的第一千零四十四條(由承租人作出之單方廢止)有這樣的規定:“一、承租人有權在合同或其續期之期間屆滿前終止租賃,為此須向出租人作出書面通知,該通知最遲須在產生終止效力前九十日作出,但在合同中另訂較短之提前期者除外。/二、承租人按上款規定行使單方廢止權者,出租人即有權獲得相當於一個月之租金作為補償,但另有訂定者除外;然而,所訂定之賠償額不得超過兩個月之租金,否則減至此數額。"問題似乎在這裏得到解決,只要合同沒有對承租人單方廢止合同的提前通知時間和違約金作出規定,則承租人至少須提前九十日(即三個月)向出租人作出書面通知,并且出租人也有權以該筆按金作為承租人提前解約的違約賠償金。 然而問題在於,該法條被規定於“居住用途之不動產租賃之特別規定"一分節內,而在“不動產租賃"一節和“商用不動產租賃之特別規定"中,均無類似的規定,這似乎意味着該一規定并不適用於本案的情形。 (想插一句,《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九條有關於不動產租賃單方終止的規定,其中規定了“一方立約人須至少提前下列期間,以書面方式將其對合同之單方終止通知他方立約人:b)為期一年或一年以上六年以下之租賃,九十日”。起初我以為可使用這一規定,即在本案中,承租人若希望單方終止合同,因其租期為五年,所以須提前九十天即三個月書面通知出租人。然而後來再仔細閱讀,特別看到其第二款規定,“上款所指之提前期間係由合同期間或續期期間屆滿時起計”,這說明該條款適用於合同期限已到,雙方是否續期的問題上,例如一方不想續期,那麼另一方便須按照上述規定提前作出通知,否則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條合同將自動續期。這似乎意味着在澳門的《民法典》中,單方終止與單方癈止是不同的概念,不過還須要與葡文版本對比一下。) 這樣看來,訂立商用不動產租賃合同時,合同除應規定有關出租人在什麼情況不得提前解約外,雙方當事人也應就承租人是否可提前解約、其應提前多少時間作出書面通知、提前解約須承擔什麼責任等問題作出相應的規定,以避免糾紛的出現。現在問題是,該合同井沒有規定這些問題的條款,而當事人之間亦無法逹成有關的解決協議,那麼應如何處理呢? 由於這時并無明確的法律規定可資援用,於是便需運用法律解釋的技術來加以處理。在《民法典》第九條有關於法律漏洞的規定:“一、法律無規定之情況,受適用於類似情況之規定規範。/二、法律規範某一情況所依據之理由,於法律未規範之情況中亦成立時,該兩情況為類似。/三、無類似情況,則以解釋者本人定出之規定處理有關情況;該規定係解釋者假設由其本人根據法制精神立法時,即會制定者。”但是我較為猶豫的,在本案中,是否可以類推適用第一千零四十四條即有關居住用途之規定?特別是該法典第十條規定,“例外規定不得作類推適用,但容許擴張解釋。”第一千零四十四條的規定是否屬於例外規定,即是否屬於不動產租賃中的例外規定呢? 如果給我選擇,我會較為傾向不以類推適用來處理本案件,而援用民法的基本原則來解決本案。具體來說,按照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合同當事人須恪守諾言,履行合同;一方當事人提前解約,屬於違約的行為,其有對務彌補對方的損失。在本案中,為了使出租人有較為充足的時間,尋找新的承租人,或作出其他的准備,以避免損失的擴大,承租人便有義務提前一個合理的時間書面通知出租人有關解約的事情,由於法律沒有明確對此作出規定,我想參見第一千零四十四條、并考慮商業活動的特點(如講求效率、變化迅速等)和有關的習慣,提前一個月作出通知我想也是可以接受的。而承租人亦須賠償出租人履行利益的損失,我想只是賠償對方一個月的租金,是相當合理的。(不過說實話,到現在為止,我都不是太清楚履行利益是怎樣計算出來的,從前學習民法,總沒有認真地好好拿些具體情形和數字計算一下。) 然而我心裏亦非常不踏實,因為在澳門,習慣的做法好像又不是如此的,而我對澳門的民法和情形又是只有幾滴水,連半桶水都沒有,所以現在只能半信半疑地、給自己點信心暫時認為應該是這樣處理較為妥當吧,找個機會再問多些人的意見。 14 August 午後 早上起來,天空下着雨水,到出門的時候,雨停了,後來,又再下着。這是小城的八月。
今天媽媽不能在家做飯,於是中午下班後,我沿着公司旁邊的斜坡走去,找了一家茶餐廳坐下,叫了一個焗猪扒飯,可能餓了,兩三個回合就把它解決,然後再沿着那條用小石砌成的小坡路,走到上面的一間圖書館。
這間圖書館的後面有一個小花園,我挑了一個座位坐下,打開MP3後,便閉上了自己的眼睛。
這幾年,來澳門旅游的人很多,街上熙來攘往,很熱鬧。不過想找個安靜的地方坐坐就變得不是太容易,難得給我發現這個好地方,於是我盡情地享受着這片刻的寧靜。
其實中學的時候便很喜歡這個圖書館,只是有些遠,我便沒有常常到這裏。這次回來,發現它被裝修了一翻,變得更加美麗和舒適。淺黃色的牆身和綠色的窗框遮掩在高大的樹蔭底下,在風中約隱約現。這座圖書館在一個小山丘上,相對來說,較少的車輛會經過這裏,於是也較為幽靜。圖書館的旁邊是一家著名的修道院,對面則是耶穌會的舊址。圖書館,有一點像隱修士。
我很喜歡一首詩歌,從前也曾提起,“太多太多的路/迂迴在我面前/總想有一片黃葉/記下我的足印/總想有一窩草巢/安靜我漂泊的心”。這裏,或許是一個舒適的草巢。
泉水沙沙作響,有點像手錶的的嗒聲,只是聲音大一些而已。轉變和遷移於我來說是困難的,回來後的不習慣慢慢浮現,時間會勾引思念。有點像六年前到北京後的感覺,不是太想跟別人說話。只是想一個人靜靜地、靜靜地休息、放鬆,整理自己的思想和情緒。我想,只有在這種寧靜中,我的精神才能夠恢復。
不過,與六年前相比,我已做好心理準備,那次經歷讓我明白其實我的適應力并不是很好,也不是一個懂得社交的人,更重要,我明白到我并不堅強。我學會了面對自己,明白這是天父獨特的創造。我學會了處之泰然。 09 August 以“被罪者”為中心的讀書隨感 很久沒有寫博客了,沒想到再寫的時候,第一篇竟然是別人的文章。
上個月Winnie來澳門的時候送給我這本書。這是一本本薄薄的書,由幾十篇很有意思的短文組成。最意想不到的,原來這本書的作者便是提出“被罪者”概念的人。大概一年多前,曾經聽一位神學院老師介紹過這個概念,說這個概念在世界范圍裏引起了很大的回響。那時候聽到這個概念,感到很有意思,不過由於老師只是簡短地介紹一下,於是日子久了,印象也逐漸淡去,沒想到現在能看到更多的討論和說明。
本來打算回家後的第一篇文章寫點回家的過程,又或近況,又或心情,但始終未能動筆,不知從何入手。後來再想想,離去前寫的東西,大部份都關乎自己的離愁別緒,以及面對現實時的惆悵和迷茫,而我又有着一種毛病,每當我進入寫作的狀態,總會變得非常的哀傷和憂鬱,我會發神經地喜歡沉迷在這種情緒裏,以為這是一種浪漫。我想,也應是時候改寫一點別的主題了,不然我害怕,我只看見自己,卻看不見身邊的人和物。
概念的適當創造、討論和運用,有助於人們對事物的認識和把握。雖然“被罪者”被不是聖經上的直接用語,但這無損於其對信仰和神學的重要作用和功能,正如“三位一體”的概念并未曾出現在聖經之中,但隨着歷史的發展,今天它已經成為基督教教義中一個不能缺少的術語和內容。我相信,這一概念將有助於我們對人的真相、乃至對上帝、耶穌基督的理解和體會。
如果可能,我希望繼續將書裏有關這一課題的文章摘錄到這裏,并寫下一些我的雜想和感受。我希望藉由這些記錄,一方面我可以與大家分享和研討這個問題(我更希望大家願意深入討論這個問題,願意跟身邊的朋友分享、一起討論),另一方面,我也希望藉此對我的信仰進行重整和反省,并嘗試回應一些現實中發生的問題。或許,這樣寫着想着,那萬千的心結也會被逐漸打開;或許,這樣能帶來某種釋然。 08 August 被罪者 以下的文字摘錄自香港基督教工業委員會前主任馮煒文先生的《假如耶穌在》(第90至91頁)。為了尊重作者的著作權,如轉引下文,請注明作者和書名。
我在《時代論壇》有一個專欄,名為「盡意集」。「盡意集」,取材自主耶穌對門徒的期望,就是他們當盡心盡性盡意愛上帝。對於「盡心盡性」,我沒有具個人風格的描述。教會在這方面的傳統屬靈文字,對我來說,已是差不多。但對「盡意」──即是盡了思維來愛主──的探討則在香港教會傳統文字中,乏善可陳。回顧自己的信仰歷途,「盡意」也算是有點內容可作描述。當然,在「盡」的境界下,思想、感情、意志也當是一體一致的運作,至少這是我的期望。
這些年間,也許最重要的一個神學體會,是與人的真相有關。面對家人、朋友、鄰舍、至愛的人、陌生的人,基督徒不能不問:「這人是誰?」我們就這問題的答案,決定了我們對這人的態度,決定了我們要傳逹的信息。
我發現人不單是犯了罪,人也是被罪惡勢力所侵犯。我造了一個新名詞:人是被罪者。人是被罪惡勢力所侵犯、傷害、踐踏、壓制、束縛、奴役、蹂躪,是被罪者。
這體會來自勞苦大眾,是多年前的事了。唐嬸是個孤零零五十多歳的婦人,一直在深水埗一間荼樓工作。每天工作十多小時,換取僅可餬口的工資,但她沒有怨言。廿多年每日便是洗碗清潔。假期從來與她無分,只有當她信了耶穌,才容許自己每星期放假半天作禮拜。一天,唐嬸在我辦事處出現。她被辭退了。平日的光采笑容不見了,只是不斷地自言自語:「罪過,罪過!」遺棄、孤單、落寞、自卑,印在她的目光。她經歷的,不是失業的壓力,是罪惡的侵犯。
「被罪者」絕對不是一個精邃理念。稍有人生經歷的人,懂得「苦」字是怎樣寫的,都有這種體會。「被罪」的經歷,也不固限在勞工階層。這是人一個普世、無分階層的基本真相。只是在貧困弱勢的人中,「被罪」的現實來得既猛烈又清晰,不容易否認或用各類藉口把這真相解釋掉。然而,在教會中,這理解卻似乎完全沒有位置。「人是罪人,侵犯了上帝的律法」似乎是唯一的描述。
雖然在主禱文中,耶穌教我們當這樣禱告:「赦免我們的罪,如同我們赦免得罪我們的人。」雖然耶穌「看見許多的人,就憐憫他們;因為他們困苦流離,如同羊沒有牧人一般。」(〈馬太福音〉9:36)然而這動人心弦的景象,這人的真相的經典描述,是等同「罪人」,還是更等同「被罪者」?
這發現使我在如何作基督徒這實踐上進入新的領域,也要面對一系列新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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